当前位置: -> 首页 >> -> 政策法规 >> -> 学校规章 >> 正文

学校规章

安阳工学院基础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12-2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基础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文件要求,更好的推进基础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数据指学校各部门履行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化过程中生成的,具有确定的权威来源,且可以被其它业务信息系统或公共信息系统使用的数据。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人事、学生、财务、资产、教学、科研、网络、后勤等管理和服务数据。

第三条  基础数据标准。基础数据标准根据国家和教育行业信息化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章  基础数据管理

第四条  基础数据管理涉及的部门分为基础数据管理部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五条  基础数据管理部门及职责。信息化管理中心是基础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础数据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根据“一数一源”原则,确定基础数据权威来源;负责实施基础数据流转的管控和审批;负责基础数据质量监管,支持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对基础数据质量进行提升和优化;负责制定基础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基础数据安全培训,指导监督基础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基础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审查,确保基础数据安全。

第六条  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及职责。基础数据提供部门是权威基础数据来源部门。负责基础数据的采集、加工和维护,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向校级基础数据中心提供基础数据。

第七条  基础数据使用部门及使用方法。基础数据使用部门是使用共享基础数据的部门。使用部门使用基础数据需向信息化管理中心申请,申请应说明基础数据使用范围、用途等;使用部门使用基础数据需从学校基础数据中心获取。

第八条  基础数据管理部门和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基础数据共享的范围和流转方向。

第九条  基础数据内容及责任部门。

学校基本信息类基础数据:学校中英文名称、通信地址、简介等数据,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产生和维护。

组织机构类基础数据:学校各级单位和组织机构名称、编码、职工职务、职级、政治面貌等数据,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产生和维护。

学生招生就业类基础数据:招生、学生姓名、学生学号、学生专业、学生班级、就业等数据,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学生管理类基础数据:学生身份证号、学籍、学生奖助贷勤、评优评先等数据,由学生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学生学习类基础数据:学生培养计划、课程、教室、教师任课、学生年级、课堂、课堂考勤、成绩、学分、毕业学位等数据,由教务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学生课外活动类基础数据:学生课外活动及其相关学分认证等数据,由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产生和维护。

学生体质健康类基础数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师生体育锻炼、体育竞赛活动、体育场馆使用等数据,由体育教学部负责产生和维护。

人事类基础数据:教职工人员编号、姓名、所在单位、岗位、出生日期、身份证、职称、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教育经历、工资、津贴等数据,由人事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财务类基础数据:财务基本数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数据,教职工收入、公积金、房补等数据,学生学费、校园卡消费记录等数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资产类基础数据:房屋基本情况、家具及使用人、仪器设备及使用人等数据,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科研类基础数据:科研项目、成果、著作、论文、专利、奖励等数据,由科研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图书类基础数据:图书资源及馆藏信息、借书记录、未还信息、罚款缴纳等数据,由图书馆负责产生和维护。

后勤类基础数据:后勤类基本数据和医疗类基本数据,由后勤处负责产生和维护。

网络信息基础数据:上网账号、电子邮箱账号、联系方式等数据,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产生和维护。

人员岗位与角色基础数据:校领导、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辅导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职工等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角色等数据,由信息化管理中心提供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

其他数据:根据各部门业务分工,在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数据,由相应部门维护。

基础数据的范围、内容以及产生和维护部门可根据部门业务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基础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和安全等原则。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各单位应明确基础数据信息安全责任人,发生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基础数据泄露、窃取、破坏等信息安全事件的,由相应单位及相应人员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不按本办法规范基础数据,或私自扩大基础数据的使用范围或作他用的,或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瞒报、缓报、不报或处置整改不力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