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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电信运营商校内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7-09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络的管理,保障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有序发展,按照《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2023年全省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豫通局函[2023]23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移动、联通、电信、广电、铁塔等公司在学校各校区开展的各种网络(固定电话网络、移动电话网络、有线/无线网络、物联网等)的建设、维护、运营。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管中心)在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内所有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学校其他部门或学院若有电信业务需求时,需与信管中心结合,不再单独与电信运营商接洽。

第四条 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内开展的所有业务都须报请学校信管中心牵头的协同管理和协作审批。

第五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信管中心、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校团委等部门或学院,具体参与电信运营商在校内业务的协同管理和协作审批。

第六条 各电信运营商在学校开展所有业务,均需事先向学校信管中心提交业务申请报告,报告需写明业务内容、业务种类、业务实施方案、业务实施的人员、业务实施需使用的资源、业务起止时间。

第七条 各电信运营商利用招生就业相关工作开展营销宣传,需事先和招生就业指导处协商一致。各电信运营商利用学生工作处组织的迎新工作进行营销宣传,或是利用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开展营销宣传,需事先和学生工作处协商一致。各电信运营商利用校团委组织的学生活动开展营销宣传,需事先和校团委协商一致。各电信运营商利用其它部门组织的活动,或是学院组织的活动开展营销宣传,需事先和相关部门或学院协商一致。

第八条 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内开展业务如需安排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或是占用校内道路场地,需事先和保卫处协商一致。

第九条 各运营商在校内建设落地铁塔基站、楼顶基站、楼内的室分系统或固定电话网络,需事先和校长办公室协商一致。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内开展业务如需使用电力资源、水务资源和营业用房等,需事先和后勤管理处协商一致。各运营商在校内实施建设和维护业务,如需使用地下弱电管网资源,以及建筑物内网络设备机房、弱电间、弱电桥架、弱电管线等资源,需事先和信管中心协商一致。

第十条 各电信运营商在前期向信管中心提出申请,并和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由信管中心推动实施协作审批(审批表见附件),审批流程结束后,运营商才可以实施所申请的业务。

第十一条 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内开展各种业务,其具体实施由信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业务资料由信管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信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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