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和角色支撑机制,特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
第一条 学校施行CI0制度,按照“多方参与,协力推进”的原则,分级、分类推进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学校 CIO制度体系, 由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构成。
第二条 学校CIO制度体系的决策层,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立学校CIO,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履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条 学校CIO制度体系的协调层,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学校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CIO制度体系的执行层,为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附属单位。设立部门信息化主管,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执行学校信息化相关工作,并推进本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开展师生信息素养及信息安全等培训。各部门应选定部门信息化专员,协助部门信息化主管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CIO的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学校信息化规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2.协调推进学校跨部门、跨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3.决策学校信息化应用与日常运行中的重要问题;
4.领导实施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5.拟定学校信息化机构与岗位设置、信息化经费预算等事项;
6.领导与校外关联机构的信息化合作;
7.组织开展部门信息化工作考核。
第六条 部门信息化主管的主要职责:
1.部门信息化主管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者和实施者,负责执行学校信息化规划,配合实施学校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
2.完善自身信息化知识体系,提高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践能力,在本部门细化学校信息化建设目标,优化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3.开展本部门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
4.运用信息技术推进本部门业务工作创新和决策支持;
5.配合学校开展本部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本部门信息化工作检查,及时报告并处置安全事件;
6.选定信息化专员,对信息化有关项目或业务实施专人管理,保障本部门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第七条 学校每年对部门信息化主管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部门信息化工作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